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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士地流转费是按土地确权证上的人口分配吗?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8 21:5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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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士地流转费是按土地确权证上的人口分配吗?

法律分析:土地承包经营主体是户,在承包期内,按“生不补、死不退,原户主已死亡,其承包地由子女耕作的,更换承包土地共有人”进行登记。但属于原户主单独居住(无配偶子女)已死亡的,其承包地应交回集体处理。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所收回土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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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土地承包经营主体是户,在承包期内,按“生不补、死不退,原户主已死亡,其承包地由子女耕作的,更换承包土地共有人”进行登记。但属于原户主单独居住(无配偶子女)已死亡的,其承包地应交回集体处理。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所收回土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法律分析:土地承包经营主体是户,在承包期内,按“生不补、死不退,原户主已死亡,其承包地由子女耕作的,更换承包土地共有人”进行登记。但属于原户主单独居住(无配偶子女)已死亡的,其承包地应交回集体处理。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所收回土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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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士地流转费是按土地确权证上的人口分配吗?

法律分析:土地承包经营主体是户,在承包期内,按“生不补、死不退,原户主已死亡,其承包地由子女耕作的,更换承包土地共有人”进行登记。但属于原户主单独居住(无配偶子女)已死亡的,其承包地应交回集体处理。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所收回土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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