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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立法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9 00: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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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立法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

【仲裁受案范围】我国拟立法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受案范围 我国拟立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申请和受理程序 为方便群众就地、及时、有效解决纠纷,并衔接好仲裁与诉讼的关系,22日首次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对仲裁申请和受理的程序予以明确规定。草案明确了申请仲裁的条件,规定,仲裁实行属地管辖。申请仲裁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相应理由。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可以直接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向受仲裁机构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组织、个人提出申请。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家庭代表人参加仲裁。草案明确,仲裁庭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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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仲裁受案范围】我国拟立法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受案范围 我国拟立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申请和受理程序 为方便群众就地、及时、有效解决纠纷,并衔接好仲裁与诉讼的关系,22日首次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对仲裁申请和受理的程序予以明确规定。草案明确了申请仲裁的条件,规定,仲裁实行属地管辖。申请仲裁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相应理由。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可以直接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向受仲裁机构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组织、个人提出申请。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家庭代表人参加仲裁。草案明确,仲裁庭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


【仲裁受案范围】我国拟立法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受案范围 我国拟立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申请和受理程序 为方便群众就地、及时、有效解决纠纷,并衔接好仲裁与诉讼的关系,22日首次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对仲裁申请和受理的程序予以明确规定。 草案明确了申请仲裁的条件,规定,仲裁实行属地管辖;申请仲裁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相应理由;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可以直接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向受仲裁机构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组织、个人提出申请;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家庭代表人参加仲裁。 我国拟立法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公正及时有效 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陈菲、王茜)为了保证仲裁庭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保护农民合法权益,22日首次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对仲裁庭的组成、调查取证等予以明确规定,确保仲裁的公正、及时和有效。 草案规定,仲裁庭组成人员由双方当事人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庭组成人员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应当依法回避。 草案明确,仲裁庭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仲裁庭可以调查取证,也可以委托人民法院代为调查取证;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庭委托鉴定机构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必要时,仲裁庭也可以直接决定进行鉴定。 草案还建立先行裁定制度,规定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可以在裁决前作出先行裁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取土占地、哄抢农产品、阻挠耕种收获等违法行为,恢复农业生产;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应当提供担保。 我国在立法中强调以调解手段化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陈菲、丁可宁)针对调解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实践中发挥的重要作用,22日首次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强化了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 草案规定,“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等调解解决。”“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调解不得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草案还规定,仲裁庭作出裁决前,能够调解的,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裁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建立仲裁员制度明确要求仲裁员“公道正派” 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陈菲、丁可宁)为保证仲裁工作的顺利开展,22日首次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明确建立仲裁员制度,并详细规定了“仲裁机构聘任公道正派的人员为仲裁员”等标准。 草案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成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政府代表、有关部门代表、农民代表以及法律、经济等专业人员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仲裁委员会负责聘任、解聘仲裁员,受理案件,并监督仲裁活动。 为规范政府与仲裁机构的关系,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仲裁工作的指导;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支持仲裁机构开展工作,仲裁机构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仲裁工作经费由财政预算保障,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草案还建立了仲裁员管理制度,规定仲裁机构聘任公道正派的人员为仲裁员,并定期组织仲裁员培训;仲裁员应当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法律工作等满5年以上;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和政策,且威信较高的当地农民,也可以聘任为仲裁员;仲裁员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违法行为的,终身不得再担任仲裁员,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草案授权农业部会同国家林业局制定仲裁规则和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以规范仲裁机构组建、运作等具体工作层面的问题。 我国拟立法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受案范围 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陈菲、王茜)针对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关心的“哪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以申请仲裁”,22日首次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予以明确规定。 2003年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草案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受案范围。 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既有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又有外部的,还有内部和外部都相关的,为了避免出现一部分纠纷适用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一部分纠纷适用普通民商仲裁的情况,草案规定“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适用本法”。 根据草案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因确认土地承包关系发生的纠纷;因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的纠纷;因收回、调整承包土地发生的纠纷;因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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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受案范围】我国拟立法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受案范围 我国拟立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申请和受理程序 为方便群众就地、及时、有效解决纠纷,并衔接好仲裁与诉讼的关系,22日首次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对仲裁申请和受理的程序予以明确规定。草案明确了申请仲裁的条件,规定,仲裁实行属地管辖。申请仲裁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相应理由。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可以直接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向受仲裁机构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组织、个人提出申请。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家庭代表人参加仲裁。草案明确,仲裁庭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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