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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使用自费药的规定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8 21:3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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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使用自费药的规定

法律分析。在医保目录中不是甲类、乙类等医保认可的药品,都是自费药。自费药用医保卡在医保药店可以商量着买到,在医保医院是不行的。医保有规定,医保卡上的个人账户余额只能用于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不能支付自费部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 对附条件批准的药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相关研究;逾期未按照要求完成研究或者不能证明其获益大于风险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直至注销药品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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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在医保目录中不是甲类、乙类等医保认可的药品,都是自费药。自费药用医保卡在医保药店可以商量着买到,在医保医院是不行的。医保有规定,医保卡上的个人账户余额只能用于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不能支付自费部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 对附条件批准的药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相关研究;逾期未按照要求完成研究或者不能证明其获益大于风险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直至注销药品注册证书。


法律分析:

在医保目录中不是甲类、乙类等医保认可的药品,都是自费药。自费药用医保卡在医保药店可以商量着买到,在医保医院是不行的。医保有规定,医保卡上的个人账户余额只能用于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不能支付自费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 对附条件批准的药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相关研究;逾期未按照要求完成研究或者不能证明其获益大于风险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直至注销药品注册证书。

第七十九条 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按照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属于重大变更的,应当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他变更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备案或者报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全面评估、验证变更事项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

第八十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开展药品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主动收集、跟踪分析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对已识别风险的药品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八十一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发现疑似不良反应的,应当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具体办法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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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使用自费药的规定

法律分析。在医保目录中不是甲类、乙类等医保认可的药品,都是自费药。自费药用医保卡在医保药店可以商量着买到,在医保医院是不行的。医保有规定,医保卡上的个人账户余额只能用于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不能支付自费部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 对附条件批准的药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相关研究;逾期未按照要求完成研究或者不能证明其获益大于风险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直至注销药品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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