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继承人的人身权、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包括: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劳动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生命健康权、受教育权、休息权等。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宗教信仰自由权,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权,担任领导职务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权利被侵犯取得的赔偿权等。
2、专属于被继承人本人的财产权利。包括:
(1)国家、集体财产的使用权,包括:公共财产使用权、自留山、自留地、鱼塘、果园、滩涂、水流、牧场、草原等的经营权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权;
(2)承包权、房屋租赁权、雇佣合同中的劳务权、财物代管权;
(3)继承权、受遗赠权、劳动工资权等。
3、不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
(1)国家、集体的财产;
(2)被继承人生前已处分的财产;
(3)被继承人配偶的财产、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部分;
(4)婚姻存续期间约定为配偶的财产;
(5)被继承人与家庭其他成员的共同财产;
(6)死者家属的抚恤发给金、生活补助费;
(7)被继承人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受益人的财产等。我们国家法律当中对于法定继承人有着明确的规定。外孙是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并且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继承。如果是属于女婿的话,在一般情况下都不能够发生继承的,除非是丧偶的女婿对于岳父岳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