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普通版权申请的相关知识,包括申请文件、授权书、作品说明文件和营业执照正本/身份证的提交要求。同时,文章还阐述了版权的法律效果、版权时效和版权转让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法律分析
1、申请文件
2、授权书
3、作品说明文件
4、营业执照正本/身份证(复印件)
关于普通版权申请:
(一)法律效果:在提交申请并登记版权后,将在登记地和国内其他城市享有同等法律权利。
(二)版权时效:
1.公民作品上述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公民合作作品上述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
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上述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将不再受保护。
(三)版权转让:版权所有者将其版权中的财产权利转让给他人享有。版权转让的方式有继承、赠与和有偿出让等。
版权的有偿转让是版权交易的基本内容,在中国又称“卖版权”。版权转让可以是版权中部分财产权利的转让,也可以是版权中全部财产权利的转让;可以是在版权保护期中某一段时间内转让,也可以是在整个版权保护期内的转让。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音乐著作权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 著作权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应提交其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著作权合同等。
2. 音乐作品:申请人应提交完整的音乐作品,包括曲谱和歌词(如适用)。
3.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人应提交其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4. 申请理由:申请人应提交其申请音乐著作权登记的理由,并说明该音乐作品与其公司或个人之间的关系。
5. 合法来源证明:申请人应提交合法来源证明,以证明其音乐作品的来源是合法的。
6. 著作权许可合同:申请人应提交其与相关权利人签订的著作权许可合同,以证明其已经获得了相关权利的授权。
7. 其他相关文件: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可能还需要提交其他相关文件,如侵权纠纷证明、权利声明等。
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著作权局将有权拒绝受理或驳回其申请。因此,申请人在提交音乐著作权登记申请时,应仔细阅读相关法规并确保文件齐全、符合规定。
结语
普通版权申请需要注意法律效果、版权时效和版权转让等问题。在提交申请并登记版权后,将在登记地和国内其他城市享有同等法律权利。公民作品和合作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将不再受保护。版权转让是版权交易的基本内容,在中国又称“卖版权”。转让可以是版权中部分财产权利的转让,也可以是版权中全部财产权利的转让;可以是在版权保护期中某一段时间内转让,也可以是在整个版权保护期内的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权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六条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