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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数罪并罚的原则有哪些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9 00: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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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数罪并罚的原则有哪些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四个。第一、并科原则。根据“有罪必罚”和“一罪一罚”的刑法原则,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然后数刑相加,合并执行。第二、吸收原则。基于重刑吸收轻刑的思想,在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其中最重的刑罚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所吸收,不予执行。第三、限制加重原则。以数罪中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数罪分别宣告的刑法的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之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刑期最高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第四、折衷原则。即以上所述其中一种原则为主,其他原则为辅,而不是单独采取其中某一种并罚原则。一、数罪并罚管制最高不能超过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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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四个。第一、并科原则。根据“有罪必罚”和“一罪一罚”的刑法原则,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然后数刑相加,合并执行。第二、吸收原则。基于重刑吸收轻刑的思想,在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其中最重的刑罚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所吸收,不予执行。第三、限制加重原则。以数罪中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数罪分别宣告的刑法的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之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刑期最高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第四、折衷原则。即以上所述其中一种原则为主,其他原则为辅,而不是单独采取其中某一种并罚原则。一、数罪并罚管制最高不能超过几年。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四个。

第一、并科原则。根据“有罪必罚”和“一罪一罚”的刑法原则,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然后数刑相加,合并执行。

第二、吸收原则。基于重刑吸收轻刑的思想,在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其中最重的刑罚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所吸收,不予执行。

第三、限制加重原则。以数罪中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

或者在数罪分别宣告的刑法的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之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刑期最高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

第四、折衷原则。即以上所述其中一种原则为主,其他原则为辅,而不是单独采取其中某一种并罚原则。

一、数罪并罚管制最高不能超过几年

数罪并罚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时候应当遵循的原则有:

1、并科原则。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然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相加在一起全部执行。主刑和附加刑简单相加,罚金之间简单相加;

2、吸收原则。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选择最重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吸收。判处死刑的时候只执行死刑,死刑可以吸收一切其它的主刑。没有死刑判决但是有判处无期徒刑的时候,只执行无期徒刑,无期徒刑可以吸收其它无期徒刑以下的主刑。罚金和没收财产刑并罚,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3、限制加重原则。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

4、混合原则。根据不同的刑种分别采取上述不同的原则。我国的刑法以上三种原则都有,总体应当称为混合原则。

二、又犯新罪,先减后并

先减后并是中国刑法中数罪并罚的一种方法。即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先把前罪已执行的刑期减去,再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决定应当继续执行的刑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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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数罪并罚的原则有哪些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四个。第一、并科原则。根据“有罪必罚”和“一罪一罚”的刑法原则,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然后数刑相加,合并执行。第二、吸收原则。基于重刑吸收轻刑的思想,在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其中最重的刑罚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所吸收,不予执行。第三、限制加重原则。以数罪中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数罪分别宣告的刑法的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之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刑期最高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第四、折衷原则。即以上所述其中一种原则为主,其他原则为辅,而不是单独采取其中某一种并罚原则。一、数罪并罚管制最高不能超过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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