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52条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几种行为,包括未经许可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更换商标并投入市场、销售侵权商品。销售者若不知道商品侵权且能证明合法取得,不需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伪造、擅自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也属于侵权行为。还有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法律分析
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反向假冒"行为。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结合《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知为要件的。
4、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须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拓展延伸
商标保护策略:预防和应对商标侵权的有效方法
商标保护是企业成功经营的重要环节。为预防和应对商标侵权,可采取多种有效方法。首先,注册商标并定期维护其有效性,确保拥有合法权益。其次,加强市场监测,及时发现潜在的侵权行为。与此同时,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的知识培训,提高对商标保护的意识。此外,与专业律师合作,及时咨询法律问题,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权益。此外,积极参与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共同防范商标侵权行为。最重要的是,保持警惕,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商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通过综合运用这些策略,企业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应对商标侵权,保护自身利益。
结语
商标保护是企业成功经营的关键环节。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未经许可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更换并销售注册商标、销售侵权商品等。根据《商标法》第56条第3款,销售者需主观明知侵权才承担赔偿责任。为预防商标侵权,企业应注册商标并维护其有效性,加强市场监测,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咨询专业律师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权益,同时积极参与行业组织,保持警惕并采取措施,确保商标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通过综合运用这些策略,企业能有效预防和应对商标侵权,保护自身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五十五条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