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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贪污罪的既遂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9 13:3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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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贪污罪的既遂

一、如何理解贪污罪的既遂。1、可以根据下列标准来理解贪污罪的既遂。(1)主观上,行为人是出于故意且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2)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实际非法占有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且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即贪污数额已达到5千元或贪污情节较重的。满足以上两点标准即可认定构成贪污罪的既遂。2、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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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如何理解贪污罪的既遂。1、可以根据下列标准来理解贪污罪的既遂。(1)主观上,行为人是出于故意且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2)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实际非法占有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且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即贪污数额已达到5千元或贪污情节较重的。满足以上两点标准即可认定构成贪污罪的既遂。2、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一、如何理解贪污罪的既遂

1、可以根据下列标准来理解贪污罪的既遂:

(1)主观上,行为人是出于故意且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

(2)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实际非法占有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且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即贪污数额已达到5千元或贪污情节较重的。

满足以上两点标准即可认定构成贪污罪的既遂。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二、贪污和挪用公款的区别有哪些

1、犯罪主体不同。

(1)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说贪污罪主体范围大于挪用公款罪。

2、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不同。

(1)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和目的。

(2)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主观方面虽然都是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

(3)挪用公款罪是非法占用公款,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对公款的使用权。

(4)贪污罪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即意图永远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3、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

(1)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在客体上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2)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四种权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3)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而挪用公款罪仅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使用权。

4、客观行为方式不同。

(1)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

(2)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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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贪污罪的既遂

一、如何理解贪污罪的既遂。1、可以根据下列标准来理解贪污罪的既遂。(1)主观上,行为人是出于故意且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2)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实际非法占有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且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即贪污数额已达到5千元或贪污情节较重的。满足以上两点标准即可认定构成贪污罪的既遂。2、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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