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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应该怎么股权融资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9 13: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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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应该怎么股权融资

所谓国有股权转让是指由持有国有股或国有法人股的机构,根据一定的程序,将国有股权转让给其他国有机构、国有法人机构或非国有机构。对于国有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除了以《合同法》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作为依据外,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方面是协议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在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若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则会导致协议无效。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中,第二项“恶意 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属于无效。而在国有股权 转让的过程中,由于标的的特殊性,增加了出现上述情形的可能,因此,必须谨慎判断。同时,《暂行办法》还规定了其他一些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 者侵害职工权利,可以视情况要求法院认定转让无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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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所谓国有股权转让是指由持有国有股或国有法人股的机构,根据一定的程序,将国有股权转让给其他国有机构、国有法人机构或非国有机构。对于国有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除了以《合同法》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作为依据外,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方面是协议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在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若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则会导致协议无效。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中,第二项“恶意 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属于无效。而在国有股权 转让的过程中,由于标的的特殊性,增加了出现上述情形的可能,因此,必须谨慎判断。同时,《暂行办法》还规定了其他一些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 者侵害职工权利,可以视情况要求法院认定转让无效的行为。

所谓国有股权转让是指由持有国有股或国有法人股的机构,根据一定的程序,将国有股权转让给其他国有机构、国有法人机构或非国有机构。对于国有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除了以《合同法》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作为依据外,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方面是协议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在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 若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则会导致协议无效。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中,第二项“恶意 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属于无效。而在国有股权 转让的过程中,由于标的的特殊性,增加了出现上述情形的可能,因此,必须谨慎判断。同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 法》)及《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也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暂行办法》中规定“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 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要求终止转让,或必要时通过诉讼确 认转让行为无效。同时,《暂行办法》还规定了其他一些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 者侵害职工权利,可以视情况要求法院认定转让无效的行为。另一方面是国有产杈的股权转让程序是否合法。国有股权转让时,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股权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偿转让和审查批准的原则,同时,国有资产价值的评估是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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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应该怎么股权融资

所谓国有股权转让是指由持有国有股或国有法人股的机构,根据一定的程序,将国有股权转让给其他国有机构、国有法人机构或非国有机构。对于国有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除了以《合同法》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作为依据外,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方面是协议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在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若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则会导致协议无效。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中,第二项“恶意 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属于无效。而在国有股权 转让的过程中,由于标的的特殊性,增加了出现上述情形的可能,因此,必须谨慎判断。同时,《暂行办法》还规定了其他一些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 者侵害职工权利,可以视情况要求法院认定转让无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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