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警察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的车辆进行检验、鉴定后,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法律分析
如果出现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为了收集证据,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事故车辆。而且,在检验、鉴定结束后五日内,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发还给当事人。
1、交通警察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2、关于车辆检验的期限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委托有关机构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3、检验、鉴定完成后应当在五日内发还车主。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扣留车辆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返还,并签发扣车清单。对按照规定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根据上述规定,交警扣留事故车辆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首先,需要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返还。其次,需要签发扣车清单,明确扣留车辆的相关信息。最后,对于按照规定扣留的车辆,需要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在实际操作中,交警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扣留事故车辆,确保扣车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同时,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依法进行处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二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具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非机动车、行人违法行为参照本规定关于机动车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