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包括使用非食品原料、化学物质、回收食品生产的食品;超标污染物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符合营养标准的婴幼儿食品;变质、污秽、掺假的食品;病死动物肉类;未经检疫的肉类;被污染的食品;虚假标注日期的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国家禁止生产的食品;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扩展资料:食品安全标准第二十四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一系列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这些禁止的范围包括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含有超标污染物质的食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营养成分不符合标准的婴幼儿和特定人群食品等。此外,禁止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和肉类制品,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应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并包括对致病微生物、污染物质、食品添加剂、营养成分、卫生要求、质量要求、检验方法等方面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五十一条 转基因食品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