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盖部门章无效,只有公司公章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印章的使用范围包括公司公章、部门章、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等。部门章只在内部使用,对外无法产生法律效力。印章的使用必须经过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批准或授权,否则可能引发纠纷。印章使用错误可能导致盖章文书的效力问题。
法律分析
一、合同上盖部门章有效力吗
部门不是独立的法人,不具备法人资格,对外签署文件显然是不可能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对外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公司公章。公司公章是公司处理内外部事务的印鉴,公司对外的正式信函、文件、报告使用公章,盖了公章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公章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掌,法定代表人如果把法定代表人章与公章一同使用就代表公司行为。
如果对方承认并且守约的,当然是没问题的。但如果对方违约,而公司不承认,可能会一定麻烦,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合同已由他们公司实际履行的话也可以。如果是刚签定最好还是叫他们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或经公司授权的签字确认。否则,可能会说不清楚引发纠纷。
二、公司印章使用范围有哪些
1.凡属以公司名义对外发文、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等一律加盖公司公章;
2.凡属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加盖部门章;
3.凡属合同类的用合同专用章;
4.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的用财务专用章。
任何单位公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领导批准制度。即每次使用单位公章都必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批准同意,若单位法定代表人外出或因其他重要任务不能批准使用,也必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副职等合适人员批准使用。具体经管人员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公章办理任何事情。
三、公司的部门章与公章有什么区别
尺寸,效力均不同,对外要公章,内部使用部门章,部门章对外没法律效力印章在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很多公司印章繁多,不仅存在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还有合同专用章、部门专用章等等各种印章。每个印章都有其使用范围,如果印章使用错误,可能导致盖章文书的效力存在问题
结语
合同上盖部门章无法产生法律效力,只有公司公章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公章是公司处理内外部事务的印鉴,对外具有法律效力。建议在签订合同时,确保对方使用公司公章或经公司授权的签字确认,以避免可能的纠纷。公司的印章使用范围包括对外发文、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等需加盖公司公章的文件,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加盖部门章,合同类的使用合同专用章,财务会计业务的使用财务专用章。部门章与公章在尺寸和法律效力上存在区别,部门章对外无法产生法律效力。正确使用印章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至关重要,避免印章使用错误可能导致文书效力问题的发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