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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有没有权利扣留事故车辆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9 05: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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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有没有权利扣留事故车辆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后,交警无权扣留事故车辆,交警要求交付押金更无法律依据,可以向交警队、警务督察、公安局、监察委员会等投诉举报。如果是法院财产保全,应该由法院处理。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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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后,交警无权扣留事故车辆,交警要求交付押金更无法律依据,可以向交警队、警务督察、公安局、监察委员会等投诉举报。如果是法院财产保全,应该由法院处理。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后,交警无权扣留事故车辆,交警要求交付押金更无法律依据,可以向交警队、警务督察、公安局、监察委员会等投诉举报。如果是法院财产保全,应该由法院处理。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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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有没有权利扣留事故车辆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后,交警无权扣留事故车辆,交警要求交付押金更无法律依据,可以向交警队、警务督察、公安局、监察委员会等投诉举报。如果是法院财产保全,应该由法院处理。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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