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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六十四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样的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9 05: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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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六十四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样的

法律分析。刑诉法六十四条规定的内容是: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一定情形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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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刑诉法六十四条规定的内容是: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一定情形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法律分析:

刑诉法六十四条规定的内容是: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一定情形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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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六十四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样的

法律分析。刑诉法六十四条规定的内容是: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一定情形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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