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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规章第57条如何处置?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9 04: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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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规章第57条如何处置?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章》第五十七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章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章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四)机动车未按照规章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章第十条规章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章第十八条规章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章第十三条规章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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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机动车登记规章》第五十七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章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章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四)机动车未按照规章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章第十条规章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章第十八条规章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章第十三条规章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章》第五十七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章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章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四)机动车未按照规章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章第十条规章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章第十八条规章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章第十三条规章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章》第五十七条 除本规章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章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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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规章第57条如何处置?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章》第五十七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章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章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四)机动车未按照规章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章第十条规章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章第十八条规章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章第十三条规章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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