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有一方住在中国,或者有一方是中国公民的,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双方在国外提起离婚诉讼的,根据国外的准据法确定管辖权。双方都在国内离婚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