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例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强制性和保障措施。主要思想是要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权益,通过强制投保和强制承保的方式,提高机动车所有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风险意识。同时,保险公司也必须遵守强制性规定,否则将受到处罚。
法律分析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这种强制性体现在该条例规定了所有机动车都必须购买保险,而没有提供其他选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同时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一方面,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另一方面,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也不能随意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保险公司都将受到处罚。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强制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保险的强制性规定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根据该法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为其机动车的登记证书上载明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与机动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没有按照规定投保该保险,将会受到罚款和扣留机动车等处罚。
此外,如果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且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为受害人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将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机动车所有人必须按照规定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强制性体现在该条例规定了所有机动车都必须购买保险,而没有提供其他选择。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强制性还体现在强制承保上。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也不能随意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保险公司都将受到处罚。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强制性不容忽视,所有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遵守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三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二十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七条 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