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专题视频专题问答1问答10问答100问答1000问答2000关键字专题1关键字专题50关键字专题500关键字专题1500TAG最新视频文章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视频文章20视频文章30视频文章40视频文章50视频文章60 视频文章70视频文章80视频文章90视频文章100视频文章120视频文章140 视频2关键字专题关键字专题tag2tag3文章专题文章专题2文章索引1文章索引2文章索引3文章索引4文章索引5123456789101112131415文章专题3
当前位置: 首页 - - 正文

拘捕一般关在哪里?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9 05:01:43
文档

拘捕一般关在哪里?

刑事拘捕关押在看守所,涉嫌犯罪的,需要进行羁押的人都关押在看守所。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捕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一、刑事拘捕特点;1、实施主体唯一性;2、实施情况特殊性。3、归属于强制举措;4、临时性;5、对象特定性;二、看守所看押对象;根据《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1、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推荐度:
导读刑事拘捕关押在看守所,涉嫌犯罪的,需要进行羁押的人都关押在看守所。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捕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一、刑事拘捕特点;1、实施主体唯一性;2、实施情况特殊性。3、归属于强制举措;4、临时性;5、对象特定性;二、看守所看押对象;根据《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1、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刑事拘捕关押在看守所,涉嫌犯罪的,需要进行羁押的人都关押在看守所。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捕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一、刑事拘捕特点

1、实施主体唯一性

2、实施情况特殊性

3、归属于强制举措

4、临时性

5、对象特定性

二、看守所看押对象

根据《看守所条例》

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1、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

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被刑事拘捕以后,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是被关押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看守所。根据相关法律规章,异地执行拘捕、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捕、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拘捕后,应当立即将被拘捕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捕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捕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____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__

第九十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捕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文档

拘捕一般关在哪里?

刑事拘捕关押在看守所,涉嫌犯罪的,需要进行羁押的人都关押在看守所。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捕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一、刑事拘捕特点;1、实施主体唯一性;2、实施情况特殊性。3、归属于强制举措;4、临时性;5、对象特定性;二、看守所看押对象;根据《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1、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推荐度:
  • 热门焦点

最新推荐

猜你喜欢

热门推荐

专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