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和《企业经济减员条例》,企业需要裁员时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减少职工人数时,应优先考虑与本单位签订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家庭中无其他职工,有需要赡养的老人、未成年人的职工。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招聘新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被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照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的,裁减人员优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若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需要裁员20人以上或裁员人数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时,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这些情形包括:(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改制;(二)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其他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在减少职工人数时,应优先考虑下列职工:
(1)与本单位签订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家庭中无其他职工,有需要赡养的老人、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招聘新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被裁减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正在依法整顿或者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裁减人员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在裁减人员前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依照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的,裁减人员优先录用。根据《企业经济减员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或者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需要裁减的,可以裁减。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这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同时,用人单位还需要听取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并给予其解释。如果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因此,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前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其意见,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需要裁员20人以上或裁员人数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时,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减少职工人数时,应优先考虑与本单位签订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家庭中无其他职工,有需要赡养的老人、未成年人的职工。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招聘新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被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照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的,裁减人员优先录用。同时,根据《企业经济减员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需要裁减的,可以裁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