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拓展延伸
证人作证费用由谁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因此,证人作证费用由司法机关承担。
结语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同时,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因此,证人作证时,相关单位应当给予其必要的支持和保障,确保其顺利履行作证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