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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取暖费最晚缴纳截止日期是什么时候?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9 08: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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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取暖费最晚缴纳截止日期是什么时候?

哈尔滨取暖费最晚每年12月31日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退还多收费用,未安装取暖设备的不需缴纳,小区统一管理的需缴纳,价格按面积计算,费用不高。法律分析;哈尔滨取暖费最晚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按照相关规定,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供热期前向供热单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需退还热费的,供暖企业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退还给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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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哈尔滨取暖费最晚每年12月31日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退还多收费用,未安装取暖设备的不需缴纳,小区统一管理的需缴纳,价格按面积计算,费用不高。法律分析;哈尔滨取暖费最晚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按照相关规定,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供热期前向供热单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需退还热费的,供暖企业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退还给用户。


哈尔滨取暖费最晚每年12月31日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退还多收费用,未安装取暖设备的不需缴纳,小区统一管理的需缴纳,价格按面积计算,费用不高。

法律分析

哈尔滨取暖费最晚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

按照相关规定,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供热期前向供热单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需退还热费的,供暖企业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退还给用户。

国家规定尚未安装取暖设备的可以不用缴纳取暖费,但是一般统一管理的小区,会统一安装,取暖费的收取一般是按照小区规定的费用来算,和物业费一样,只要房屋产生相关费用,不管住户是否居住,都要缴纳。

一般暖气费不同地方的价格和收取方法不一样,以月为单位,以季度为单位以年为单位都是可以的,一般暖气费是按照房屋面积征收的,每个月每平方米的价格也不是很高。

拓展延伸

哈尔滨取暖费缴纳截止日期延长有哪些?

哈尔滨市针对取暖费缴纳截止日期的延长有多种。根据最新规定,居民可以在原定截止日期之后的30天内缴纳取暖费,以确保居民能够及时缴纳费用。此外,对于特殊情况下无法按时缴纳的居民,可以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延长缴纳期限。同时,也鼓励居民提前缴纳取暖费,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总体来说,哈尔滨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保障居民缴纳取暖费的便利性和灵活性,确保居民温暖过冬。

结语

哈尔滨市对取暖费缴纳截止日期的延长为居民提供了更多缴费的时间。根据最新规定,居民可在原定截止日期之后的30天内完成缴费。对于特殊情况下无法按时缴纳的居民,可提出申请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延长缴纳期限。也鼓励居民提前缴纳取暖费,并给予一定的优惠。哈尔滨市采取这些措施以保障居民缴纳取暖费的便利性和灵活性,确保居民温暖过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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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取暖费最晚缴纳截止日期是什么时候?

哈尔滨取暖费最晚每年12月31日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退还多收费用,未安装取暖设备的不需缴纳,小区统一管理的需缴纳,价格按面积计算,费用不高。法律分析;哈尔滨取暖费最晚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按照相关规定,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供热期前向供热单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需退还热费的,供暖企业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退还给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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