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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地和存量房是什么关系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9 08: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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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地和存量房是什么关系

法律分析:存量房交易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相较于增量房(增量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商投资建造的新的商品房)存量房是一种二手房,但它和一般的二手房有本质的区别,存量房没有被居住过,即一般所说的“库存待售”的房产。(1)转让的土地,其使用权在持证人手中,具有私有权性质;(2)划拨的土地,其使用权还是在国家,一般属于公益及公共设施或政府不动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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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存量房交易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相较于增量房(增量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商投资建造的新的商品房)存量房是一种二手房,但它和一般的二手房有本质的区别,存量房没有被居住过,即一般所说的“库存待售”的房产。(1)转让的土地,其使用权在持证人手中,具有私有权性质;(2)划拨的土地,其使用权还是在国家,一般属于公益及公共设施或政府不动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法律分析:存量房交易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相较于增量房(增量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商投资建造的新的商品房)存量房是一种二手房,但它和一般的二手房有本质的区别,存量房没有被居住过,即一般所说的“库存待售”的房产。(1)转让的土地,其使用权在持证人手中,具有私有权性质;(2)划拨的土地,其使用权还是在国家,一般属于公益及公共设施或政府不动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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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地和存量房是什么关系

法律分析:存量房交易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相较于增量房(增量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商投资建造的新的商品房)存量房是一种二手房,但它和一般的二手房有本质的区别,存量房没有被居住过,即一般所说的“库存待售”的房产。(1)转让的土地,其使用权在持证人手中,具有私有权性质;(2)划拨的土地,其使用权还是在国家,一般属于公益及公共设施或政府不动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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