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保全债务人财产按比例分。如果被保全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的,清偿优先部分后有剩余的再按比例分配。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一、普通债权与优先债权的区别是什么?
1.优先债权是指可以先于一般债权得到清偿的债权。民法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海商法中因共同债权人的利益而支付的费用,均属优先债权。在破产法中,能先于破产债权得到清偿的债权均属优先债权,如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所收取的诉讼费用、破产企业支付给清算组织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破产费用,均属于优先债权。
2.普通债权是指不能优先受偿的债权。公司破产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顺序上最后的是普通债权。债权是指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主要因合同产生,也可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及侵权行为等法律事实而产生。根据债权的表现形式不同,债权可分为普通债权和证券债权。
二、工程款拖欠如何维权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承包人可以据此主张优先受偿权,且此优先受偿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及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可以更好的保护承包人的利益。
三、实现担保物权司法解释
实现担保物权司法解释: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等优先受偿。实现担保物权即当担保债权的清偿期届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享有通过行使担保物权使其债权得到清偿的优先受偿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