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应在终止劳动合同日期和离职日期为同一天前,提前三十天(试用期提前三天)向人事行政部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领取离职手续表,同时接受离职面谈并记录离职原因。
法律分析
终止劳动合同日期和离职日期为同一天,员工原则上应提前三十天、试用期提前三天将书面《辞职报告》交到人事行政部,并领取离职手续表。人事行政部对离职员工进行离职面谈,了解其离职原因并做记录。员工原则上应提前三十天、试用期提前三天将书面《辞职报告》交到人事行政部,并领取离职手续表
拓展延伸
劳动合同终止日期是否与离职当天一致?
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与离职当天是否一致取决于双方达成的协议和适用的法律规定。根据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通常需要提前通知一定期限。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并同意在离职当天解除合同,则终止日期可以与离职当天一致。然而,如果合同中规定了其他的终止通知期限,双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此外,特殊情况下,雇主或员工可能会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例如违反合同条款或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可能与离职当天不一致。因此,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双方协商、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来确定终止日期。
结语
根据双方协商和适用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与离职当天是否一致取决于具体情况。根据劳动法规定,通常需要提前一定期限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双方同意在离职当天解除合同,则可以一致。然而,根据合同约定和特殊情况,终止日期可能与离职当天不一致。具体终止日期应根据双方协商、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