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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离职与解除合同怎么区分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9 23: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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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离职与解除合同怎么区分

自动离职是指在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好解除手续,就擅自离开单位或离开工作岗位。自动离职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所区别。劳动者在法定情形下享有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除特定情形外,劳动者在行使预告解除权和即时解除权时应告知用人单位。而用人单位往往以自动离职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这种行为并不必然产生法律效果。法律分析;自动离职是指在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好解除手续,就擅自离开单位或离开工作岗位。而解除合同则是指在双方协商一致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下,合同关系被终止。例如,因辞职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出走;或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或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1、自动离职区别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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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自动离职是指在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好解除手续,就擅自离开单位或离开工作岗位。自动离职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所区别。劳动者在法定情形下享有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除特定情形外,劳动者在行使预告解除权和即时解除权时应告知用人单位。而用人单位往往以自动离职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这种行为并不必然产生法律效果。法律分析;自动离职是指在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好解除手续,就擅自离开单位或离开工作岗位。而解除合同则是指在双方协商一致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下,合同关系被终止。例如,因辞职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出走;或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或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1、自动离职区别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自动离职是指在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好解除手续,就擅自离开单位或离开工作岗位。自动离职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所区别。劳动者在法定情形下享有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除特定情形外,劳动者在行使预告解除权和即时解除权时应告知用人单位。而用人单位往往以自动离职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这种行为并不必然产生法律效果。

法律分析

自动离职是指在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好解除手续,就擅自离开单位或离开工作岗位。而解除合同则是指在双方协商一致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下,合同关系被终止。例如,因辞职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出走;或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或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

1、自动离职区别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在法定情形下,劳动者享有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下,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也就是说,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行使预告解除权和即时解除权时均应告知用人单位。而劳动者自动离职的行为若不符合上述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自动离职区别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劳动者自动辞职后,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处于不确定状态,用人单位难以以辞职确定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以自动离职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3、自动离职也区别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作为一种双方行为,无论是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还是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只要对方同意达成一致意见,均可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首要条件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意,而劳动者自动离职与用人单位按自动离职处理均不属双方合意解除。

因此,自动离职并不必然产生法律效果。在不符合法定情形下,自动离职是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可基于法律规定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这一事实行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属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拓展延伸

自动离职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员工主动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而解除合同则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某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提前或延长合同期限,或者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这两种情况在劳动合同法中都有明确的界定。

对于自动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员工自动离职而对其进行扣减工资、降低福利待遇等不当处理。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离职前,合理制定离职交接事项,确保员工离职时能够顺利离开工作岗位,并避免给员工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对于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说明理由。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本人或未说明理由,那么解除合同的行为就是违法的。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试用期不符合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在处理自动离职和解除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行事,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

结语

自动离职与解除劳动合同是两种不同的行为。自动离职是指在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好解除手续,就擅自离开单位或离开工作岗位。而解除合同则是指在双方协商一致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下,合同关系被终止。自动离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有区别,用人单位往往以自动离职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另外,自动离职也区别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首要条件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意,而劳动者自动离职与用人单位按自动离职处理均不属双方合意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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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离职是指在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好解除手续,就擅自离开单位或离开工作岗位。自动离职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所区别。劳动者在法定情形下享有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除特定情形外,劳动者在行使预告解除权和即时解除权时应告知用人单位。而用人单位往往以自动离职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这种行为并不必然产生法律效果。法律分析;自动离职是指在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好解除手续,就擅自离开单位或离开工作岗位。而解除合同则是指在双方协商一致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下,合同关系被终止。例如,因辞职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出走;或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或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1、自动离职区别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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