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交易中,一般担保和共同担保存在何种区别?共同担保仍然以主债务的成立和存在作为其存在的必要条件,而一般担保则不需要。共同担保不是补充担保,而一般担保是补充担保。共同担保人的风险大于一般担保人的风险,因为共同担保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连带责任担保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分析
在经济交易中,一般担保和共同担保之间存在何种区别,人们往往会遇到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此时,担保人选择何种担保方式来防范自身的法律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一般担保是指与主债务没有连带关系的担保债务。一般保证是补充性的。债权人在债务人财产尚未履行前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且无效力的,保证人有权拒绝。这种权利被称为预先抗辩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行使第一诉抗辩权:一是债务人住所变更,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有较大困难;二是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三是:,担保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但是,共同担保仍然具有一般担保的从属地位。共同担保仍然以主债务的成立和存在作为其存在的必要条件。共同担保不是补充担保。共同保证人与债务人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人可以先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而不论主债务人的财产能否清偿。共同担保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就有义务履行。因此,共同担保人的风险大于一般担保人的风险。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必须在担保合同中明确。否则,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务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实际上,可以用一句话来表述: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连带责任担保承担担保责任。我国法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共同担保,需要特别约定设立一般担保,这实际上增加了担保人的责任。上述内容是对“一般担保和共同担保的区别”问题的回答。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拓展延伸
标题:['3. 一般保证与共同保证的法律责任承担']
一般保证和共同保证是担保方式中的两种形式,它们在保证责任承担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一般保证是指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担保人承担偿还责任;而共同保证是指两个或多个担保人共同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各担保人承担偿还责任。
在一般保证中,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即担保人之间的责任是连带关系,债权人可以同时向所有担保人主张权利,也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或多个担保人主张权利。而在共同保证中,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即担保人之间的责任也是连带关系,债权人可以同时向所有担保人主张权利,也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或多个担保人主张权利。
因此,在一般保证和共同保证中,担保人承担的责任都是连带责任。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担保人之间的责任分配和承担方式可能存在不同。一般保证中,担保人之间的责任分配比较明确,而在共同保证中,由于责任分配较为模糊,可能会导致担保人之间的争议。
综上所述,一般保证和共同保证在保证责任承担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在选择担保方式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权衡和选择,以保证担保的有效性和权益的保障。
结语
在经济交易中,一般担保和共同担保存在显著区别。一般担保是指担保人与主债务没有连带关系,而共同担保是指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保证是补充性的,而共同保证仍然以主债务的成立和存在作为其存在的必要条件。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连带责任担保承担担保责任。共同担保人的风险大于一般担保人的风险,因此在担保合同中应明确约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