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动迁补偿计算方式一般分为:“数砖头”、“数人头”、“砖头+人头”、“砖头+套型保底+人头托底保障”,房屋征收方式不同,在实际动迁利益分割过程中的影响也不同,今天我们以实际案例来讨论以居住困难户政策实施动迁的房屋,其动迁利益应当如何分配?
案件详情:
卜某3(1980年报死亡)、陈某(1994年报死亡)系夫妻关系,生育卜某英、卜某4、卜某标。卜某标、张某真系夫妻关系,卜某标、张某真生育卜某1,卜某1、汤某丽系夫妻关系,卜某1、汤某丽生育卜某2。卜某4生育卜丽某、卜美某、卜兰某。
1986年8月5日,申报人为陈某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载明,土地使用户名卜某3(亡故),经办人陈某(夫妻),使用权来源及共有情况处写明该房屋由卜某3(亡故)在1971年购买。《上海市土地临时使用证》载明,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户名陈某等,使用期限自1988年9月1日至1990年8月31日。
2020年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将被征收房屋纳入征收范围。2020年4月24日,卜某1作为代理人就被征收房屋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被征收房屋性质系私房,房屋用途居住,土地证记载的土地使用面积8平方米,认定建筑面积24平方米,经认定该户符合居住困难户的条件,居住困难人口为卜某标、张某真、卜某1、卜某2、汤某丽5人,《补偿协议》的生效条件已经成就。
被征收房屋的居住情况,被征收房屋原系由陈某和卜某3居住,后1990年左右卜某1享受知青子女回沪政策后开始就在被征收房屋内居住,陈某去世后该房屋一直由卜某1一家住到被征收,卜某英、卜丽某、卜美某、卜兰某还称卜某标回上海也是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
被征收房屋的翻建情况,卜某1、卜某2、汤某丽称2007年左右,被征收房屋系危房,后由卜某1、汤某丽出资重新建造了被征收房屋,因此应当有16平方米是属于其二人的,在其二人重建之前,被征收房屋只有8平方米。
法院观点:
关于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方案,首先,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是以居住困难户政策实施的,一旦被列为居住困难保障补贴对象则表明被征收户的全体成员对该对象享有房屋居住权益并在本次征收中应得到相应的补偿不持异议而无须再对同住人资格作出认定,因本案卜某标、张某真、卜某1、卜某2、汤某丽均被征收实施单位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口且居住困难户增加货币补贴款金额为84,724.20元,故该笔款项应由其5人均分,每人可分得16,944.84元;
其次,被征收房屋属私有居住房屋,在私有房屋征收中,一般只有房屋产权人才是被安置人,被征收房屋的《上海市土地临时使用证》中的使用户名为陈某等,结合陈某填写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载明的土地使用名卜某3(亡故)等内容,本院认为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临时使用证上所登记的权利人应为卜某3、陈某两人;
再次,庭审过程中,卜某1、汤某丽称2007年左右,由其二人出资重新建造了被征收房屋,因此被征收单位认定的24平方米中的16平方米应归其二人所有,故可认定卜某1、汤某丽对翻建后的被征收房屋具有一定的贡献并可分得相应的征收补偿利益,再结合被征收房屋在被征收前系由卜某1、汤某丽、卜某2长期居住使用等因素,本院认为,除上述因居住困难户增加货币补贴款之外的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在卜某3、陈某、卜某1、卜某2、汤某丽5人中酌情分配。
结语: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政策在个案中的体现不同,需要结合各基地征收政策文件及安置补偿协议来综合评判如何分配征收补偿利益,生活中,若是遇到房屋征收相关问题或纠纷时,还请及时联系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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