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以及范围。被害人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物质损失。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后,如被告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中止或终结执行。已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应追缴或退赔,如无法弥补损失,被害人可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分析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否财产保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在必要时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原告也可以向申请财产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二条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可以申请人民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2、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3、人民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4、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5、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可以受理。
结语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原告也可申请保全。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国家财产受损可由提起。可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财产,并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包括物质损失及财物被毁,但精神损失不予受理。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若被告无财产,已赔偿可作为量刑情节,非法占有财产需追缴或退赔,追缴或退赔不足可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