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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租赁纠纷中常见的误解有三种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0 07: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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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租赁纠纷中常见的误解有三种

本文讲述原承租人要求续租的处理方式。若出租人合理改变原租赁条件且原租金过低,可以提高租金至接近国家水平或参照较高实际租金水平。若承租人不同意,则失去优先租赁权。若承租人同意,则需签订新租赁合同并将原到期期限改为新约定期限,并向认证机构登记。新租赁合同成立后,若一方当事人过失或故意侵害对方权益,则新合同效力受影响。出租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后,若收取租赁权或其他附加费用妨碍承租人使用或未按合同规定支付租。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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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讲述原承租人要求续租的处理方式。若出租人合理改变原租赁条件且原租金过低,可以提高租金至接近国家水平或参照较高实际租金水平。若承租人不同意,则失去优先租赁权。若承租人同意,则需签订新租赁合同并将原到期期限改为新约定期限,并向认证机构登记。新租赁合同成立后,若一方当事人过失或故意侵害对方权益,则新合同效力受影响。出租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后,若收取租赁权或其他附加费用妨碍承租人使用或未按合同规定支付租。法律分析;


本文讲述原承租人要求续租的处理方式。若出租人合理改变原租赁条件且原租金过低,可以提高租金至接近国家水平或参照较高实际租金水平。若承租人不同意,则失去优先租赁权。若承租人同意,则需签订新租赁合同并将原到期期限改为新约定期限,并向认证机构登记。新租赁合同成立后,若一方当事人过失或故意侵害对方权益,则新合同效力受影响。出租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后,若收取租赁权或其他附加费用妨碍承租人使用或未按合同规定支付租

法律分析

原承租人要求续租的处理,但出租人要求合理改变原租赁条件的情况下。原租金过低的,出租人将租金提高到接近国家的水平,即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人住房租金标准,或者国家没有规定标准的地区的私人住房租金标准,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租金较高的实际水平,合理设定新的租金。原承租人不同意的,放弃优先租赁权,出租人可以与他人建立租赁关系;原承租人同意这些法定条件的,应当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写明新的条件,将原到期期限改为新的约定期限,并期限应向认证机构登记(城市私房应报当地房管局备案)。新租赁合同成立后,任何一方当事人过失或者故意侵害对方合法权益的,都可能影响新合同的效力。出租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后,提出收取租赁权或者其他附加费用,妨碍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或者承租人未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租金的(拒绝或者违约),对方可以提出终止租赁租赁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赔偿损失的合法权益。租赁期满后,出租人未提出新的条件,承租人继续按照原租赁协议支付租金并被承租人接受的,视为租赁关系延续,属于不正常租赁关系,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租赁期满后,出租人因自住需要不愿继续租赁,不签订续租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将房屋返还出租人。承租人在当地政府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期限内确实找不到房屋的,出租人应当给予承租人找房、搬家的时间,并视情况延长租赁期限,对承租人找房给予精神帮助。承租人也应如期腾出房屋。承租人未积极寻找房屋并按期腾退的,出租人有权在当地政府允许的范围内增加租金。承租人因有房屋可搬而拒绝腾退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其搬离,并责令其在房屋占用期间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不同意续签原租赁合同,但要求降低租金,或者要求出租人修缮、改建房屋,或者请求许可改变房屋用途的,原租赁终止或者新租赁不成立。承租人应当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找房搬家,出租人也有找房的道德帮助。承租人在搬迁前占用原房屋的,应当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一般不允许出租人以原租赁期满为由随意提高租金,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承租人不主动寻找房屋或找到房屋逾期不搬家时,出租人可以提高租金标准;此时双方没有争议的,应当按照租金上涨的精神,由房管局仲裁或法院裁决。第三,出租人外出不归,租赁合同到期,出租人无明确续租迹象(包括书面、口头或诉讼)

<1。在承租人通知出租人回来或者向承租人作出明确声明之前,应当续租。承租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补交租金,也可以按月将租金交给上述人员代收代付给出租人。自知道出租人不续租之日起,不得续租。原则上,如果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支付贷款款,则在租赁期满后,直到出租人归还或明确表态之日,才允许承租人继续在该房屋内居住。只有出租人愿意,延长占用的租金才能免除。在租赁有效期内,承租人将房屋转租、转让、出借,或者与他人交换、出售、赠与房屋的,视为侵权。出租人回来后,可以收回原房屋,要求赔偿损失,退还违法所得。有关部门可以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承租人利用业主不在的情况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不服从上述适当处理的,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索赔损失,并向房屋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拓展延伸

房地产租赁市场分析: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其中,房地产租赁市场作为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然而,在这个市场繁荣的背后,也存在着一些潜在的法律问题。

首先,租赁合同的签订问题。在租赁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一些房东可能会存在违约行为,如拖欠租金、擅自提高租金等。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租户的权益,也影响了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其次,租赁市场的监管问题。目前,我国对房地产租赁市场的监管主要体现在房屋租赁登记和备案制度上。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房东和租户并不遵守相关法规,存在非法租赁行为。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租赁市场的法律法规,也损害了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对于房地产租赁市场,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法律分析,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首先,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租赁市场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其次,租户和房东也应遵守相关法规,维护租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结语

结语:根据上述内容,对于原承租人要求续租的处理,出租人可以合理改变原租赁条件,如提高租金等。若承租人不满意,可以放弃优先租赁权。若承租人同意法定条件,应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并将租金改为新的约定期限。若新租赁合同成立后,任何一方当事人过失或故意侵害对方合法权益,则可能导致新合同的效力受影响。若出租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后,要求收取租赁权或其他附加费用,承租人可以提出终止租赁租赁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支付费用和赔偿损失。租赁期满后,出租人未提出新的条件,承租人继续按照原租赁协议支付租金并被承租人接受的,视为租赁关系延续。若出租人因自住需要不愿继续租赁,不签订续租合同的,承租人应将房屋返还出租人。若承租人在当地政府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期限内确实找不到房屋,出租人应给予承租人找房、搬家的时间,并视情况延长租赁期限,对承租人找房给予精神帮助。若承租人未积极寻找房屋并按期腾退,出租人可以增加租金。若承租人因有房屋可搬而拒绝腾退,出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其搬离,并责令其在房屋占用期间支付租金。若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不同意续签原租赁合同,但要求降低租金或要求出租人修缮、改建房屋或请求许可改变房屋用途,原租赁终止或新租赁不成立。若承租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找房搬家,出租人可以提高租金标准。若承租人利用业主不在的情况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未服从适当处理,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索赔损失,并向房屋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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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租赁纠纷中常见的误解有三种

本文讲述原承租人要求续租的处理方式。若出租人合理改变原租赁条件且原租金过低,可以提高租金至接近国家水平或参照较高实际租金水平。若承租人不同意,则失去优先租赁权。若承租人同意,则需签订新租赁合同并将原到期期限改为新约定期限,并向认证机构登记。新租赁合同成立后,若一方当事人过失或故意侵害对方权益,则新合同效力受影响。出租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后,若收取租赁权或其他附加费用妨碍承租人使用或未按合同规定支付租。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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