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具体标准包括:
1.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 如果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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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应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 如果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实行记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记件定额任务后的加班加点,就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时记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在这里,作为计算加班加点工资之基数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有日工资和小时工资两种。日工资为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所得的工资额;小时工资为日工资标准除以8小时所得的工资额。
我国立法规定,禁止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和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工参加加班加点。《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应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单位不付加班费怎么办
没有得到加班费的劳动者,要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当然劳动者也可以选择仲裁,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但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仲裁有时效上的限制: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当然如果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仲裁时效也会中断,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仲裁时效中止。
从最新的司法解释来看,最高法为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管理,引导劳动者正确行使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此时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只有在法定情况下,如: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即时抢修等情况时,单位才能要求劳动者加班,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您遇到单位强制您免费加班的情况时,可以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权。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加班费。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劳动者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加班费的问题。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
如果协商无果,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劳动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如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加班费等。
如果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被证实,劳动者可以依法获得赔偿。此外,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解除劳动合同等。
因此,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将会面临法律制裁。劳动者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加班费。
结语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应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 如果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同时,根据最新修订的《劳动法》,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和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工参加加班加点工作。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劳动者可以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 第七条 对于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工会组织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04-16) 第十二条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1995-05-01)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