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图纸具备独创性且可复制的智力成果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品包括文字、口述、音乐、戏剧、美术、建筑、摄影、视听、工程设计图、计算机软件等。
法律分析
1、设计图纸如果具备独创性并且是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那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的其他智力成果。
拓展延伸
设计图纸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及相关争议
设计图纸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及相关争议是一个复杂而备受关注的话题。根据著作权法,设计图纸可以被视为原创艺术作品,享有著作权保护。这意味着设计师可以拥有对其设计图纸的独占权利,包括复制、修改、发行和展示等。然而,争议在于如何确定设计图纸的保护范围。有些人认为只有独特且具有创造性的设计才应受到保护,而其他人则主张对所有设计图纸都应给予保护。此外,还存在关于设计图纸与功能性对象之间的界限模糊问题。一些案例中,法院倾向于保护那些与功能无关的纯艺术设计图纸,而对于功能性设计图纸的保护则有所限制。这些争议和法律解释的不确定性使得设计图纸的著作权保护成为一个备受争议的领域,需要更多的研究和讨论来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结语
设计图纸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及相关争议备受关注。根据著作权法,设计图纸可被视为原创艺术作品,享有著作权保护。然而,对保护范围的确定存在争议。有人主张只保护独特且具创造性的设计,而他人则认为所有设计图纸都应受到保护。此外,设计图纸与功能性对象的界限模糊,也引发了争议。需进一步研究和讨论,以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章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第五十九条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章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三十三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