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可能因为对于用人单位支付的报酬不满意,也可能是因为在用人单位没有更大的发展空间而想辞职。那么,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是不是可以随时"走人"?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会保险费的;(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即使劳动合同没有到期,劳动者也是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只要提前三十日提交书面辞职信,履行通知义务即可。
而对于其辞职理由,法律并无要求,劳动者完全可以仅仅因为个人觉得该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较低而提出辞职报告。用人单位不能以无正当理由而拒绝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对于劳动者人身自由、就业自由的保护。需要提请劳动者注意的是,劳动合同不是"卖身契",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同样享有充分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