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将国庆节和中秋节假期合并为4天,只休法定假期,这种安排在法律上不违法,但可能不人性化。然而,如果员工日常工作中没有休假和经常加班的问题,这违反劳动法规定,可以向劳动主管部门投诉和维权。
法律分析
在这件事上,分公司很会钻法律的空子,国庆节法定假日3天,中秋节法定假日1天,合起来今年的国庆节和中秋节假日连在一起法定假期为4天,分公司的安排仅仅是让员工休了4天的法定假期。这样的安排不违法。分公司不执行总公司的放假规定,这属于体制内部管理上的事情,也不违法。既然分公司的放假安排不违法,就很难涉及到侵犯员工相关权益的问题,也就谈不上依法维权了。分公司的放假安排,只能说是在人性化方面存有问题,也可以被认定是不近人情的一种体现,是对员工感情的一种损伤,但不能上升到是对员工权益的侵害行为。关于员工日常工作中,没有假期和经常加班的问题,情况属实的话,则是明显的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就这一点,是可以通过详实的依据和证据向当地政府的劳动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实现依法维权。
拓展延伸
国庆长假过后,公司要求员工连续上班,不给放假的机会
国庆长假过后,公司要求员工连续上班,不给放假的机会。这一举措引发了员工的不满和抗议。他们认为,国庆长假是难得的休息和放松的机会,而公司的要求让他们失去了这个权益。员工们感到自己的劳动成果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缺乏工作与生活的平衡。他们担心长时间的工作连续性会对身心健康造成负面影响,并对工作效率产生不利影响。一些员工纷纷向工会投诉,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司管理层面临着舆论压力和员工不满的挑战,需要审慎考虑并与员工进行沟通,以寻求解决方案,维护员工的权益和公司的稳定发展。
结语
在这个案例中,分公司的放假安排虽然不违法,但却引发了员工的不满和抗议。员工们认为公司的要求剥夺了他们的休息权益,导致工作与生活的平衡受到威胁。虽然分公司的安排不涉及侵犯员工权益的问题,但这种不近人情的做法可能对员工感情造成伤害。对于员工日常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他们可以通过向劳动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来实现依法维权。在此背景下,公司管理层应审慎处理员工的抗议,并与员工进行有效沟通,以找到解决方案,维护员工权益和公司稳定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