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生育后,因为各种原因不能及时提供申报材料,应该预先给予女职工生育工资以保证其正常生活。待其申报材料提供完全后,再到社保机构申领生育津贴,按照就高原则给其发放。但如果员工不提供申报材料,则另当别论。作者认为,这种情况应该不会发生。
法律分析
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及时提供申报材料,那么用人单位还是应该先给生育女职工预发生育工资,以保证其正常生活。待其申报材料提供完全后,再到社保机构申领生育津贴,按照就高原则给其发放。如果是该员工不提供申报材料,那就是另一回事了。当然我想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拓展延伸
生育女职工不提供申报材料,如何申领生育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生育女职工在生育或者流产后,可以享受生育津贴。但是,如果女职工不提供申报材料,则无法申领生育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职工的生育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生育申报材料。因此,如果女职工不提供申报材料,则其生育津贴的申领将无法进行。
结语
这段话强调了用人单位应该预先给生育女职工发放生育工资,以确保她们的生活正常。如果员工未能及时提供申报材料,用人单位应该预先发放生育工资,并等待她们提供完全申报材料后再申领生育津贴。最后,用人单位应该遵守就高原则,给生育女职工发放生育津贴。这段话还提醒读者,如果员工不提供申报材料,则另当别论。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六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修订):第六章 教师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残疾人教育发展的需求,结合当地实际为特殊教育学校和指定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制定教职工编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承担教学、康复等工作的特殊教育教师和相关专业人员;在指定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设置特殊教育教师等专职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