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在现场调查结束后十日内出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出来,对需要检验、鉴定的情况,应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后五日内出来。
法律分析
一、人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在现场调查结束后十日内可以出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拓展延伸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发放时间及相关流程说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发放时间通常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定期限内。具体时间取决于事故的性质、调查的复杂程度以及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分析等因素。
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会在事故报案后的数日至数周内发放。首先,交通警察或相关调查机构会对事故进行勘查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然后,他们会根据调查结果和适用的法律规定,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一旦责任认定完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会由相关调查机构或交通警察局发放给事故当事人。通常,认定书会通过邮寄或当事人亲自前往相关机构领取的方式进行发放。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发放时间可能会因地区、案件复杂度和调查进程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如果在合理的时间内未收到认定书,当事人可以向相关机构咨询或申请查询。
总之,了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发放时间及相关流程,有助于当事人了解案件进展,并为后续的索赔或法律行动做好准备。
结语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人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在现场调查结束后十日内可以出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则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认定书。对于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情况,应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认定书。当然,具体的发放时间可能会因地区、案件复杂度和调查进程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了解这些时间限制有助于当事人了解案件进展,并为后续的索赔或法律行动做好准备。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零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建立警风警纪监督员制度,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依法严格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章 报警和受案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