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合同纠纷可向政府申请裁决,不服可向法院诉讼。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人民政府也可能成为被告。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承担责任。拒绝搬迁或反悔的情况可起诉。拆迁补偿款是被拆迁者的合法权益。若发生纠纷,可先申请政府裁决,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一、拆迁安置房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被拆迁人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裁决,如果对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二)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3)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时,出现以上三种情形的,人民政府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二、房屋拆迁纠纷如何向法院诉讼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的,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以下两种情形。
其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搬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且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房屋面临拆迁,可以因此获得拆迁补偿款,这是被拆迁者依法应该拥有的权利。若拆迁部门与被拆迁人关于拆迁补偿协议问题发生纠纷的,双方还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首先申请当地政府作出行政裁决,然后再就行政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语
拆迁安置房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有两种:一是向当地政府申请裁决,如果对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可能成为诉讼中的被告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约束力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不符合约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拆迁人可以通过申请行政裁决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