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执行裁决必须经当事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执行也不接受仲裁机构的移送执行。
2.由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既是法院的权利,又是法院的义务。在我国,只有法院有权实施强制执行措施,这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赋予的。但是法院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后又“应当”执行,因此,强制执行又是法院的义务。当然,所谓应当执行,并不是说法院应当不分具体情况一概执行,经法院审查核实,对具备法定情况的可以不予执行。
3.申请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法院的强制执行权是法律赋予法院的一项抽象权利,要将其具体化,必须是某一案件与某一特定法院有一定的联系,并不是任何法院对任何人申请的案件都可以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确认了两种联系因素,即被申请人的住所地和被申请人的财产所在地。换言之,只有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才对执行案件享有管辖权;当事人必须在两者之中选择其一,其强制执行的申请才能被受理。向两者之外的其他法院提出的申请都必然要被驳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