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及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5项为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出口企业提供,6-8项为特许办理退(免)税登记的企业提供,第9项为分部门申报退税的企业提供,第10项为所有办理退(免)税登记的企业均需提供。
法律分析
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及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企业需提供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并授予其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实行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制的国有、集体生产企业,需提供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
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 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4. 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5. 出口企业开设的基本账号、退税账户和银行开户证明。
6. 外经贸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业用)。
7. 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用)。
8. 中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中标企业用)。
9. 分部门申报退税的部门代码书面申请。
10.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上述1-5项资料为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出口企业提供,6-8项资料为特许办理退(免)税登记的企业提供,第9项为分部门申报退税的企业提供,第10项为所有办理退(免)税登记的企业均需提供。
拓展延伸
根据《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 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
2. 组织机构代码证;
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证明;
4. 海关报关单;
5. 外销货物劳务增值税专用发票;
6. 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7.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专用发票;
8.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单;
9.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回执;
10. 出口企业分类管理表;
11.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必须齐全、真实、合法,并留存备查。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时,还需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证明等。
结语
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需要提供以上1-5项资料,6-8项资料为特许办理退(免)税登记的企业提供,第9项为分部门申报退税的企业提供,第10项为所有办理退(免)税登记的企业均需提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二十条 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中国公民,享有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
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中国公民并且不是在中国永久居留的,享有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但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仅限于执行公务的行为。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到任后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享有第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免税的特权。
使馆服务人员如果不是中国公民并且不是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豁免,其受雇所得报酬免纳所得税。其到任后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享有第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免税的特权。
使馆人员的私人服务员如果不是中国公民并且不是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其受雇所得的报酬免纳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22修正):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单独关税区不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十六条 外交代表免纳捐税,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通常计入商品价格或者服务价格内的捐税;
(二)有关遗产的各种捐税,但外交代表亡故,其在中国境内的动产不在此限;
(三)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私人收入所征的捐税;
(四)为其提供特定服务所收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