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并在申请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两个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
法律分析
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在认定驰名商标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名程度;
(二)该商标驰名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其他与该商标驰名有关的因素。
根据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两个司法解释中:
一是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二是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二○○六年十一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通知规定:近年来,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认定了一定数量的驰名商标。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及时掌握和研究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情况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设立备案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发前,已经生效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两个月内,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将一、二审法律文书连同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统计表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备案;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各高级人民法院对于辖区内法律文书已生效的涉及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在文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一、二审法律文书及统计表报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备案。
拓展延伸
驰名商标在商标纠纷案件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驰名商标具有以下特点:一、驰名商标在先注册且具有较高知名度;二、与它人使用的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量较多,或者销售量较大;三、与它人使用的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量较少,或者销售量较小。
据此,在商标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有以下规定:首先,若诉争商标与驰名商标完全相同或者近似,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诉争商标为侵权行为;其次,若诉争商标与驰名商标部分相同或者近似,但擅自使用在先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诉争商标为侵权行为;最后,若诉争商标与驰名商标不同或者不相近,人民法院不予认定诉争商标为侵权行为。
另外,《商标法》规定,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案件中,涉及损害赔偿数额的,可以并处恶意注册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同时,《商标法》还明确规定,因侵权行为导致驰名商标驰名程度的,可以处与侵权行为相同或者相应的赔偿数额。
综上所述,驰名商标在商标纠纷案件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法律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第十四条的规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需要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名程度、该商标驰名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以及其他与该商标驰名有关的因素。根据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并在申请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两个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作出了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掌握和研究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情况和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六十七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