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非法采矿罪侵犯国家矿产资源管理制度,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公共安全;非法采矿罪表现为擅自采矿、破坏矿产资源,重大责任事故罪表现为违反规章制度导致伤亡事故;非法采矿罪主体可为单位或自然人,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为企事业单位职工;非法采矿罪为故意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为过失行为。
法律分析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采矿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非法采矿通常缺乏一定的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因而在采矿过程时常伴有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非法采矿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不同之处在于:
(一)客体不同。
非法采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则是社会的公共安全,主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客观方面不同。
非法采矿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虽有采矿许可证,但不按采矿许可证上采矿范围等要求,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上则表现为在生产过程中,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不同。
非法采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国营和集体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还包括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
(四)主观要件不同。
非法采矿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观上为过失。
结语
非法采矿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体、客观方面、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非法采矿罪侵犯的是国家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是社会的公共安全。非法采矿罪行为表现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或破坏矿产资源,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是在生产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导致重大伤亡事故。非法采矿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或自然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主要是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在主观上,非法采矿罪为故意行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为过失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正):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第十八条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