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介绍了新《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第八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驰名商标行政认定权的主体与民事认定权的主体存在差异。具体来说,行使驰名商标民事认定权的是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而行使驰名商标行政认定权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司法认定权具有更高的效力,而行政认定权则受到行政程序的限制。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对被申请的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法律分析
根据新《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第八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行使驰名商标行政认定权的主体与行使驰名商标民事认定权的主体存在差异。具体来说,行使驰名商标民事认定权的是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而行使驰名商标行政认定权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和《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以及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二百零三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理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行使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权的是中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法院。
2、驰名商标行政认定权和司法认定权的效力,在不同个案中相同,在同一个案中司法认定权的效力高于行政认定权的效力。
3、适用范围不同。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既可以对被申请的注册商标又可以对被申请的未注册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而根据《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以及《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仅仅可以对注册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而不能对未在中国注册的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这与我国奉行“注册取得原则”从而侧重保护注册商标相一致,但有违“司法最终审查原则”。
拓展延伸
驰名商标是指在某个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高价值,由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主体使用会造成侵权行为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商标。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不同主体行使的驰名商标认定权存在差异。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他人使用的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但是,不同主体的申请事由和证据可能存在差异。例如,权利人申请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时,可能更关注该商标在市场上的知名度、知名度和价值等方面,而相对人申请认定他人的商标为驰名商标时,可能更关注该商标是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或者是否具有其他法律意义。
此外,不同主体可能还会就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和方法存在差异。例如,权利人可能会主张自己使用的商标在先使用、注册时间早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等方面享有特殊权利,而相对人则可能主张该商标在后使用、与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具有关联性等方面具有特殊权利。
因此,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不同主体行使的驰名商标认定权存在差异,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认定。
结语
根据新《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第八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权与民事认定权存在差异。具体来说,行使驰名商标民事认定权的是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而行使驰名商标行政认定权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司法认定权具有更高的效力,而行政认定权则受到行政程序的限制。因此,在商标纠纷案件中,司法认定权更具有说服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五十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