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私了是违法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给社会带来隐患。立法者应规范刑事案件私了,与刑事和解制度相结合,发挥积极作用。公安机关未追究时,赔偿可协商;报警后一般不可私了,但态度、赔偿金额和对方家人谅解等因素可影响。符合条件的私了可撤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情节轻微、已过追诉时效、特赦免罪、未告诉或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其他法律规定免责的情形下,不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如果犯罪事实被公安机关掌握,应属于刑事问题,是无法私了的。
刑事案件私了是一种欠缺
法律依据、私自处理刑事案件的违法行为,其结果不仅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反而给社会带来严重的隐患。刑事案件私了是一种私力救济模式,本本质上说,刑事的私了是与我国的法治理念相悖的,其存在有着一定的传统、社会、经济和制度的根源。
立法者应直面刑事案件私了在民间颇具市场,对其加以正确合理的引导和规范,建立起刑事案件私了与刑事案件和解制度的契合点,使刑事案件私了在解决社会纷争的过程中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当然假如公安机关没有主动追究,赔偿多少、怎么赔,可以自由协商。另外,即使犯罪者被追究,提起公诉,亦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诉要求赔偿,只是相对来说可得到的赔偿很可能较少。
因此犯罪未遂是否可以私了要看是什么犯罪,有没有报警,如果没有报警可以私了,报警了一般不可以,也可看对方认错的态度,以及赔偿金额,如果协商好得到他家人的谅解可以私了。
此外达成私了,符合条件的也是可以撤案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结语
刑事案件私了是一种欠缺法律依据、私自处理刑事案件的违法行为,其结果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反而给社会带来严重的隐患。立法者应直面刑事案件私了在民间颇具市场,对其加以正确合理的引导和规范,建立起刑事案件私了与刑事案件和解制度的契合点,使刑事案件私了在解决社会纷争的过程中发挥其积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于情节轻微、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免除刑罚等情况,可以考虑不追究刑事责任或撤销案件。但需要注意,私了并非解决所有刑事案件的合适方式,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七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五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