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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理赔时,医院开具的病历是否有效?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1 06:3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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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理赔时,医院开具的病历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医院开具的病历在重疾险理赔中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但并非是唯一的证明标准,保险公司还需考虑其他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保险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与保险标的有关的证明材料,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商业道德。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记录,可以作为证明人身损害程度和损害后果的证据之一,但不是唯一的证据。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法院认为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文书存在虚假记录、违法行为等情形,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不采信。注:以上法律依据仅供参考,具体解释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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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医院开具的病历在重疾险理赔中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但并非是唯一的证明标准,保险公司还需考虑其他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保险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与保险标的有关的证明材料,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商业道德。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记录,可以作为证明人身损害程度和损害后果的证据之一,但不是唯一的证据。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法院认为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文书存在虚假记录、违法行为等情形,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不采信。注:以上法律依据仅供参考,具体解释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法律分析:医院开具的病历在重疾险理赔中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但并非是唯一的证明标准,保险公司还需考虑其他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保险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与保险标的有关的证明材料,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商业道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记录,可以作为证明人身损害程度和损害后果的证据之一,但不是唯一的证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法院认为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文书存在虚假记录、违法行为等情形,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不采信。

注:以上法律依据仅供参考,具体解释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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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理赔时,医院开具的病历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医院开具的病历在重疾险理赔中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但并非是唯一的证明标准,保险公司还需考虑其他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保险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与保险标的有关的证明材料,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商业道德。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记录,可以作为证明人身损害程度和损害后果的证据之一,但不是唯一的证据。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法院认为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文书存在虚假记录、违法行为等情形,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不采信。注:以上法律依据仅供参考,具体解释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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