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警察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如果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启动查缉预案,并布置堵截和查缉等工作。
法律分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警察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如果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启动查缉预案,并布置堵截和查缉等工作。
结语
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需要交通警察具备相应的资格,而查缉逃逸案件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在处理过程中,需要根据线索及时启动查缉预案,布置堵截和查缉等工作,确保逃逸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