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承运人根据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留置的货物,自船舶抵达卸货港的次日起满六十日无人提取的,承运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拍卖;货物易腐烂变质或者货物的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可以申请提前拍卖。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保管、拍卖货物的费用和运费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有关费用;不足的金额,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追偿;剩余的金额,退还托运人;无法退还、自拍卖之日起满一年又无人领取的,上缴国库。
可以从海商法第86、87、88条中看出:
(1)在目的港无人提货或者收货人拒绝提货的情况下,承运人可以将货物提存至仓库,相应的费用由收货人承担;同时,
(2)承运人可以支付相应的运费、滞期费以及其他应支付费用为前提留置货物;以及
(3)若留置货物在抵港后60天内无人提取的,承运人可以申请法院拍卖货物用以抵偿款项;不足清偿款项的,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追偿。
但是前述的法律条文在实践中往往无法实现,一是承运人提存货物将会产生更多的费用,二是一些货物根本就不值钱无法抵偿已产生的费用。
所以一旦出现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情况,承运人可以主张费用的无外乎托运人和收货人。
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认定费用该由谁承担的?
1.合同、保函中是否有约定。
2.无约定的情况下,各方责任承担。
(1)承运人首先应当按照提单记载,向收货人主张运费;
货物运至目的港后已由收货人收现,即表明收货人认可并接受有关运费到付的提单记载,及为其认可支付义务,承运人应当按照提单记载向收货人主张运费;
(2)若收货人拒付运费,承运人可向托运人主张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