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体重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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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1 00:51:35
征兵体重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女性体重不能超过标准体重的20%、低于标准体重的15%。男性体重不能超过标准体重的30%、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则可以通过“身高(cm)﹣110=体重(kg)”的公式计算出来。法律依据。《征兵工作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导读法律分析。女性体重不能超过标准体重的20%、低于标准体重的15%。男性体重不能超过标准体重的30%、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则可以通过“身高(cm)﹣110=体重(kg)”的公式计算出来。法律依据。《征兵工作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法律分析:
女性体重不能超过标准体重的20%、低于标准体重的15%。男性体重不能超过标准体重的30%、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则可以通过“身高(cm)﹣110=体重(kg)”的公式计算出来。
法律依据:
《征兵工作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征兵体重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女性体重不能超过标准体重的20%、低于标准体重的15%。男性体重不能超过标准体重的30%、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则可以通过“身高(cm)﹣110=体重(kg)”的公式计算出来。法律依据。《征兵工作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