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行为地的认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商标侵权赔偿数额计算可根据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和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进行计算,法院会考虑多种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商标侵权的认定需要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过错和因果关系四个要件。
法律分析
一、商标侵权行为地怎么认定
1、商标侵权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利用信息网络侵权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2、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都属于侵权行为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商标侵权赔偿数额计算
1、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2、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3、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如何认定商标侵权
构成商标侵权的行为,需要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结语
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涉及侵权行为地和赔偿数额计算两个方面。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具体根据实施侵权行为的地点和被侵权人的住所地确定。赔偿数额计算可根据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和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进行计算,如销售量与商品单位利润的乘积。如果利益或损失难以确定,法院可根据请求或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商标侵权的认定需要满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等四个要件。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总则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五章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