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在学生骨折事件中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若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不承担责任。若学生受到第三人伤害,则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未尽管理职责时,应承担补充责任,并可向第三人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9、1200、1201条。
法律分析
学生在校内骨折,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学生在校内骨折,是受到学校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拓展延伸
学校责任:保障学生安全的法律责任和应对措施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承担着保障学生安全的法律责任。当孩子在学校受伤骨折时,学校可能会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相关法规,学校有义务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采取预防措施来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如果学校未能履行这些义务,导致学生受伤,学校可能会被认定为有过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判断学校是否有过失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学校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等。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其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可能会减轻其责任。因此,学校应该认真对待学生安全问题,加强管理,确保学生的健康和安全。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学生在校内骨折的情况,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然而,如果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那么就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另外,如果学生在校内骨折是由于学校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人身损害,那么侵权责任应由第三人承担。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那么学校将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后,学校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三章学校保护第三十七条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
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修正):第三章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健全学生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做好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和运动伤害风险防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