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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纠纷由哪里法院管辖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1 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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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纠纷由哪里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下案件:不在国内居住的人的身份关系诉讼、下落不明或失踪人的身份关系诉讼、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的诉讼、被监禁的人的诉讼。这种管辖原则也适用于抚养费纠纷等普通民事纠纷案件。法律分析;抚养费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这种管辖的原则被称为“原告就被告”,不仅是抚养费纠纷的案件,这也是大多数普通民事纠纷案件的通行管辖原则。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哪些。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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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下案件:不在国内居住的人的身份关系诉讼、下落不明或失踪人的身份关系诉讼、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的诉讼、被监禁的人的诉讼。这种管辖原则也适用于抚养费纠纷等普通民事纠纷案件。法律分析;抚养费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这种管辖的原则被称为“原告就被告”,不仅是抚养费纠纷的案件,这也是大多数普通民事纠纷案件的通行管辖原则。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哪些。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下案件:不在国内居住的人的身份关系诉讼、下落不明或失踪人的身份关系诉讼、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的诉讼、被监禁的人的诉讼。这种管辖原则也适用于抚养费纠纷等普通民事纠纷案件。

法律分析

抚养费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这种管辖的原则被称为“原告就被告”,不仅是抚养费纠纷的案件,这也是大多数普通民事纠纷案件的通行管辖原则。

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哪些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拓展延伸

抚养费纠纷的法院管辖权及相关规定

抚养费纠纷的法院管辖权及相关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方面。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抚养费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无法确定,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原告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果抚养费纠纷与离婚案件有关,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来确定管辖权。因此,当遇到抚养费纠纷时,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抚养费纠纷的管辖权原则被称为原告就被告,即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包括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人的诉讼、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的诉讼以及被监禁的人的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抚养费纠纷的管辖权还受到被告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当事人在面临抚养费纠纷时,应根据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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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纠纷由哪里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下案件:不在国内居住的人的身份关系诉讼、下落不明或失踪人的身份关系诉讼、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的诉讼、被监禁的人的诉讼。这种管辖原则也适用于抚养费纠纷等普通民事纠纷案件。法律分析;抚养费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这种管辖的原则被称为“原告就被告”,不仅是抚养费纠纷的案件,这也是大多数普通民事纠纷案件的通行管辖原则。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哪些。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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