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连带责任的保证时间和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区别。根据法律规定,连带责任的保证时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否则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在责任承担方式、债务人的抗辩权、约定方式和担保力度等方面存在差异。连带责任保证是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并在主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连带责任的保证时间是多久
连带责任的保证时间可以由当事人之间进行约定,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保证担保区别
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问题适用于连带债务的法律规定。
3.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无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当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保证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或设有物的担保时先执行担保物权为由而拒绝清偿;
4.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亦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保证则由当事人约定。
5.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颇为有利,保证人的负担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轻。
三、连带责任保证特点
1.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作为保证方式的一种,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但如果保证人与保证权人对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2.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
3.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结语
连带责任的保证时间可以由当事人之间进行约定,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强力的担保方式,对债权人有利,保证人的负担较重。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主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